在合肥“4·18”疫情中,“胡外公”一个人的故意隐瞒,带来了一座城的巨大隐患。根据通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5月9日,媒体披露,相关部门给出“情况说明”:对胡某某后续相关处理工作,正按照法定程序展开,最新情况将及时向公众通报。
对胡外公的后续相关处理工作将会如何进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试猜想如下:
1.“立案侦查”意味着本案是刑事案件,而非普通的行政案件。胡外公(不排除还存在其他涉案人员)极有可能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立案。具体法律规定见条文一。
2.因疫情防控需要和看守所监管制度(看守所作为封闭管理区域,疫情防控要求更为严格)的要求,虽然本案已经刑事立案,但胡外公作为阳性确诊病例,即便已经解除医学隔离观察出院,目前也不适合刑事拘留,现可能被公安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当然,一旦条件允许,办案单位有可能会将胡外公刑事拘留。具体法律规定见条文二。
3.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理论上而言,本案刑事侦查期限可能较长。同时,胡外公的身体状态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但是,司法实践中,涉疫案件一般会从快处理。因此,只要案件全面调查完成,本案将会很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法律规定见条文三。
4.本案的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涉疫犯罪的,需要从重处罚。同时,胡外公的认罪态度也会影响其量刑。具体法律规定见条文四。
5.参考安徽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的公开案例,胡外公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能不适用缓刑。具体案例见后文。
今日,合肥已经全面清零。清零不是句号,防控不能松劲。疫情之下,遵守规定既是我们公民所能做的最大的贡献,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吸取胡外公的教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案件后期进展,让我们静待官方通报。
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条文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条文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文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案例一【(2020)皖1524刑初72号】
被告人江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往返过疫区,却隐瞒不报有重点疫区的旅居史,在已出现身体不适并有发热症状情况后,继续出租车辆从事营运,与他人密切接触,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二十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2020)皖01刑终565号】
上诉人张某某、许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情况不报,擅自外出接触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2020)皖1622刑初227号】
被告人王某隐瞒女儿武汉返乡的事实,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后因其确诊导致百余人被集中隔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2020)皖1524刑初71号】
被告人廖某隐瞒儿子从武汉回来的消息并和其子在菜馆两次接待宴请客人又与他人聚集打牌、赌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车辆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者7人交叉感染新冠肺炎,253人被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及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2020)皖0225刑初421号】
被告人花某某、宇某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两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多人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判处花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宇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六【(2020)皖1522刑初99号】
被告人吴某某隐瞒收治发热病人事实,共造成457名接触者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共做出680次PCR核酸检测。吴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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